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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7月8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孔一颖 记者在今天举办的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学术年会上获悉,2010年,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中,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四成。对此,专家认为应当善用航空法,配合出台相关管理法规,才能妥善解决航班延误纠纷。
, \- O- H+ l( d U: u7 a上午9点,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学术年会在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隆重举行。各位专家学者在会上围绕“航班延误纠纷与社会管理创新”、“地方机场立法的相关问题”等领域展开交流探讨。其中,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刘伟民指出,我国民航局将“航班延误”原因归纳为四类,即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流量控制、天气原因和其他原因。2010年,发生航班不正常情况时,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41.1%,天气原因占19.5%。对此,刘伟民认为,为了避免或有效解决纠纷,应当实行机场属地化管理,实行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制,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同时,在善用民航法、研究民航法的同时,应当出台管理法规,如禁止航空公司“超售”经营业务,停止实行“民航总局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制度,根据现行法律形成补偿因航班延误给旅客或货主造成损失的机制等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运输通畅。
) B$ v; F+ m9 K- ]. u( i同时,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王瀚也指出,目前,我国航空法专业领域研究人员仍然较少,航空法还需要普及和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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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 ... 90585.htm?node=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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